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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信息一览:
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结算办法
1、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应按招标确定的付款方式结算。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后不得违背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另行签订其他书面协议,也就是说,针对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条款,中标合同不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范本相冲突,否则可能导致中标无效。但合同签订后,施工之后在结算期间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支付达成新的协议是可以的。
4、法律分析: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价款原则上不应该有变化,如该工程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该备案,结算时应根据备案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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